培训中心[2011]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及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等相关政策,学习领会《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与《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等文件精神,学习、探讨“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涉及的主要内容和问题,掌握专项资金与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2012年1月上旬举办“十二五”循环经济项目申报暨城市矿产与再制造产业发展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与国家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管理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3、《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解析;
4、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衔接注意事项及问题解析;
5、各地区编写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6、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7、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科研报告编写注意事项;
8、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9、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0、专项资金申报案例。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与优惠政策
1、《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2、矿产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的定义与要求;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标准;
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解析;
5、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6、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政策申报案例。
(三)城市矿产国家优惠政策与示范基地建设
1、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试点申报要求;
2、建设高起点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战略构架与产业链布局;
3、园区建设与市场产业链构建及商业模式;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结合及相关要求;
5、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财政优惠政策;
6、国家财政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要求。
(四)再制造产业发展政策与制造产品认定
1、“十二五”再制造领域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图;
2、《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政策解析;
3、《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解读;
4、《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与《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解析;
5、《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及《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介绍;
6、再制造企业资质和再制造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7、再制造产品认定申请程序、原则及条件要求;
8、申请再制造试点企业登记必备条件及申报流程;
9、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原则;
10、再制造产品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1、再制造项目国家资金申请程序、审批原则及各环节分析。
(五)再制造技术咨询与市场潜力开发
1、发达国家制造业技术、标准、回收体系管理经验;
2、再制造企业技术推广与新技术新设备;
3、零部件再制造评论理论、评估技术、产品性能评价;
4、再制造产业国内市场现状潜力及投资开发;
5、再制造企业资质和国内商机、市场准入条件及资金支持;
6、再制造产品认证、标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7、消除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促进再制造产品流通规范;
8、关于制定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二、主讲专家
届时,拟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三、参加人员
各地政府部门,工信,城建,环保、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循环经济项目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再制造单位、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电子电器、采矿机械、铁路机车装备、办公信息设备等领域的企业代表。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2年1月7日-10日(7日为报到日)
地点: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010-63651668 于 浩
培训中心监督电话:010-63908518 国汉海
培训中心网址:www.tnet.gov.cn
国家能源网网址:www.chinaecce.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512室(邮编:100038)。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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